第三人清偿的合同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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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清偿的合同债务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第三人违约时,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债务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姜先生支付1.5万元运费,部分清偿了债务,故使合同债权部分消灭。水泥厂作为合同债务人对尚欠的运费仍应向刘先生承担责任。案件 2005年6月1日,刘先生承运华龙水泥厂860吨水泥,合同约定运费为每吨68元,由收货人姜先生支付运费。合同签订后,刘先生按约将水泥运至姜先生处,姜先生付运费1.5万元,余款43480元未付。 2006年9月,刘先生起诉水泥厂,要求清偿拖欠的43480元运费。水泥厂认为刘先生起诉他们没有道理,因为水泥厂和刘先生签订的运输合同约定,运费由货主姜先生承担,因此刘先生应当向姜先生追偿运费。法院立案后追加姜先生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水泥厂和刘先生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姜先生履行,因姜先生没有履行,故应由水泥厂向刘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水泥厂支付刘先生43480元运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第三人清偿还是合同债务承担。所谓第三人清偿,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债务。而合同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变更为合同债务人,或第三人加入合同债务成为合同债务人,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第三人清偿与合同债务承担之间的最基本区别是第三人是否已经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货主姜先生并非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也未加入合同债务成为合同债务人,故本案应属第三人清偿。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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